栏目:专业的网络股票配资平台  作者:股票怎么玩  更新:2026-02-26  阅读:23

<股票怎么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第一百九十四条 收缴、追缴财物的法定范围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价格法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第一百九十四条 收缴、追缴财物的法定范围,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涉案财物处理_价格法中违法所得的计算_办理行政案件中涉案财物收缴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60号)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的第一百九十四条,属于“涉案财物收缴与追缴的法定范围及操作规则”价格法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收缴、追缴”原则的具体化与实操化,聚焦明确“哪些物品必须收缴”“违法所得如何处理”“共同违法财物如何分割”三大核心问题。其核心是通过“列举收缴范围、推定工具归属、区分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明确共同违法处理”价格法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构建“收缴法定、追缴有据、权责清晰”的涉案财物处置体系,确保对违禁品、作案工具、违法所得等非法财物的处理“于法有据、不留死角”,成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工具”。以下从条文定位、内涵解析、实践意义、注意事项四方面展开说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涉案财物处理_价格法中违法所得的计算_办理行政案件中涉案财物收缴范围

一、条文定位:涉案财物处置的“收缴追缴宪章”

第一百九十四条位于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紧接第一百九十三条“同步处理规则”),是“涉案财物处置中‘收缴’与‘追缴’的专项规范”,与本章其他条款(如第一百九十一条“特殊财物处理”、第一百九十二条“先行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同步处理”)共同构成“区分合法与非法、明确处置方式、闭环管理”的完整规则体系,兼具范围法定性(明确七类必收物品)、归属推定权(工具默认本人所有)、责任连带性(共同违法财物共同处理)三重属性:

二、内涵解析:“收缴追缴规则”的“四款+四核心”

第一百九十四条分四款,分别从“收缴范围”“工具认定与无价值处理”“违法所得处置”“共同违法财物处理”四个维度规范,需结合“物品类型”“认定标准”“处置方式”拆解核心要素:

(一)第一款:“收缴范围”——七类物品“必须收缴”

原文:“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核心要素(按原文列举顺序):

办理行政案件中涉案财物收缴范围_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涉案财物处理_价格法中违法所得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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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品”(第1项):定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的物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示例:毒品(海洛因、冰毒)、淫秽物品(色情光盘、书籍)、枪支弹药(非制式枪)、爆炸物(雷管、炸药)、管制刀具(弹簧刀、三棱刀);处置:收缴后依法销毁(如毒品、淫秽物品)或按规定上交(如枪支弹药)。“赌具和赌资”(第2项):“赌具”:用于赌博的工具(麻将牌、扑克牌、骰子、老虎机);“赌资”: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现金、筹码、银行存款);示例:查获的麻将桌(赌具)、赌桌上现金(赌资);处置:赌具销毁,赌资追缴后上缴国库(无被侵害人时)。“吸毒用具”(第3项):定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工具(注射器、冰壶、锡纸、吸管);示例:查获的装有海洛因的注射器;处置:销毁(避免再次被用于吸毒)。“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等”(第4项):范围: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假警官证)、证件(假身份证)、证明文件(假房产证)、票证(假火车票)、印章(假公章);示例:制售假证的窝点查获的假毕业证;处置:收缴后销毁(防止流入社会)。“有价票证”(第5项):定义: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高价倒卖);示例:黄牛党倒卖的世界杯门票;处置:追缴后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作废处理。“作案工具及毒品违法资金”(第6项):“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指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专门用于违法的工具(如盗窃用的撬棍、赌博用的麻将机);“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指专门用于购买毒品、支付吸毒场所费用的资金(如毒资);示例:吸毒人员用于购买冰毒的5000元现金。“其他非法财物”(第7项):兜底条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收缴的其他物品(如《禁毒法》规定的“非法种植的罂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拼装机动车”)。(二)第二款:“工具认定与无价值处理”——简化认定+例外豁免

原文:“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

核心要素:

“工具归属的推定规则”:“直接认定本人所有”:对第六项的“作案工具”,默认属于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无需额外举证(如“查获甲用螺丝刀撬门盗窃,螺丝刀直接认定为甲所有”);“例外情形”:若有充分证据表明工具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如甲供述“螺丝刀是借乙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第一百九十四条 收缴、追缴财物的法定范围,乙出具借条),则不得收缴(应返还乙)。“明显无价值工具的处理”:“明显无价值”:指工具本身价值极低(如一次性筷子制作的简易撬锁工具、废弃的饮料瓶改装的吸毒用具),收缴成本高于其价值;“处理方式”:可不作出收缴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第一百九十四条 收缴、追缴财物的法定范围,但需在《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中注明“明显无价值,已现场销毁/丢弃”(如“螺丝刀锈蚀不堪,无使用价值,当场销毁”)。(三)第三款:“违法所得处置”——追缴或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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