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专业的网络股票配资平台 作者:股票怎么玩 更新:2026-01-18 阅读:36
<股票怎么玩>近期税务服务热点问题解答汇总(11)股票怎么玩>
1.问:2022年度企业是亏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上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2.问: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先后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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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一般纳税人降为小规模,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3.问:我单位购买了二手房,什么时候开始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二)购置存量房近期税务服务热点问题解答汇总(11),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问:我们公司租入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降为小规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问: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我填写了两个老人的信息,为什么每月只能扣2000元?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
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近期税务服务热点问题解答汇总(11),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近期税务服务热点问题解答汇总(11),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问:我取得的生育津贴是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问: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一般纳税人降为小规模,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电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电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