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股票怎么玩  作者:股票怎么玩  更新:2025-11-09  阅读:72

<股票怎么玩>沪港通实施细则出台:A股国际化里程碑,投资者如何把握全球资产配置机遇?

4月29日晚,上交所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下同),《沪港通》距正式实施又近了一步。

《沪港通》具有重要意义,这是A股国际化的里程碑,也是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的试金石。与此同时,也为普通投资者未来实施全球资产配置提供了实践的机会。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以看出《沪港通》的小心翼翼,这也体现了管理层和沪港交易所对市场及投资者的呵护。

对《征求意见稿》洋洋洒洒一百零六条,笔者拜读。由于笔者从事证券交易20多年,一直力求在全球资本市场寻找资产最佳配置。作为仍活跃在一线的交易者,可能更关注的是相关交易规则及法规的配套。所以借此就《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提出自己的思考,望抛砖引玉。

问题一:《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当日额度余额计算】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条:【当日额度余额计算】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从沪股通、港股通的【当日额度余额计算】公式来看,《征求意见稿》没有对沪港两市当日卖单成交数额做出限定,这在沪股通可能问题不大,因为沪市交易方式为T+1,当日买单成交后不可以卖出,即便某日卖单大增相信也在可控范围。但在港股通就有可能产生新问题,因为港股的交易方式为T+0,反复成交的卖单会不断“膨胀”【当日额度余额】,所以必须在当日卖单成交数额计算上给出有条件的限制。不然,一旦有部分账户利用T+0交易规则联手炒作港股,那每日105亿人民币的【当日额度】将被合理、合法地大大超过,这对每日成交量在数百亿的港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导致不可预知的风险。

建议对港股通的【当日额度余额计算】公式进行修改:

【当日额度余额计算】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当日卖单成交超过100或200亿元后不再计入当日额度余额计算公式)+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另外,在沪股通、港股通【当日额度余额】不足10%、5%时,应分别对沪股通、港股通账户实施自动提醒。

问题二:《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一条:【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订单更改】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沪港通实施细则出台:A股国际化里程碑,投资者如何把握全球资产配置机遇?,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申报数量。

这三条规则可能带来的新问题:按规则所述,沪港通账户内当日已经买单申报但还未成交的额度,一旦撤单后该额度将归还至沪股通、港股通总盘子的【当日额度余额】之中,谁有资格再使用将取决于先来先得的原则。所以投资者当日买单申报后有可能不敢根据自己的判断去撤单并更改更低价格的买单(尤其当股票下跌时)沪港通实施细则出台:A股国际化里程碑,投资者如何把握全球资产配置机遇?,也不敢撤单后再去买其它的股票。因为一旦撤单,额度就有可能拿不到而失去买入股票的机会。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七十一条修改如下:

第三十一条:【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投资者账户中尚未成交的买单申报可享有撤单后改价、改品种再次买单申报的权利,撤单后5分钟内不完成操作,即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该额度余额将归还至沪股通当日额度余额之中。当日额度余额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后,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第七十一条: 【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投资者账户中尚未成交的买单申报可享有撤单后改价、改品种再次买单申报的权利,撤单后5分钟内不完成操作,即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该额度余额将归还至港股通当日额度余额之中。当日额度余额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后2025年港股通交易时间,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沪港通征求意见稿_港股通交易规则_2025年港股通交易时间

注:两次买单申报价的差额或另一只股票的买单申报价与原撤单的买单申报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日额度余额】之中。

问题三:《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权益证券处理】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2025年港股通交易时间,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带来的问题是: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而取得非联交所上市的证券,这是被动持有,而且内地投资者是没有其它渠道变现的。既然规定这些证券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那就应该给出其它服务方式来帮助投资者变现。不然这些证券将变成坏账,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问题四:《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 【交易币种】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交易币种】港股通股票交易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收。

由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港股通股票,均以港币报价成交,以人民币结算,因此需要将成交货币(即港币)按一定汇率换算为结算货币(人民币),即通常所说的换汇处理。如果换汇采用即时方式,即在买单申报时,系统自动根据交易额实时换汇。这样的好处是需要使用多少港币即兑换多少港币,可将汇兑损失降至最低,缺点是一旦股票大幅上涨追单时,虽然换汇占用的时间很短2025年港股通交易时间,但也可能导致股票错过买入价而不能成交,或增加了投资者买入成本。

建议给港股通的投资者一个选择权,即再提供另一种换汇方式供投资者选择。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在开盘当日的任何一个交易时点,将账户中的人民币兑换成一定额度的港币(在细则中给出上限)以备交易之需,系统在收盘后结算时再自动兑换回人民币(也可以由投资者在当日交易时段自行换回)。如果由此产生了汇兑损失,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问题五:《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 【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本所会员测试;

(三)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其中:

(一)规定了可参与港股通交易账户的最低门槛但没有设置金额上限。由于港股通每日设有105亿元人民币的【当日额度】沪港通实施细则出台:A股国际化里程碑,投资者如何把握全球资产配置机遇?,如果不对单一账户设置上限,有可能仅数十个账户的买单申报即可将【当日额度】消耗殆尽而导致其它账户无法操作。投资者在对管理层抱怨的同时,其投资热情必定大减,所以有必要对参与港股通的交易账户设置买单申报的金额上限。

(三)对投资者的诚信要求非常必要,但要看到资本市场上有很多账户是由第三方代为操盘的,股票市场也不例外。所以在【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里不仅对本人的诚信记录要有要求,对代为操盘的账户也要有第三方的诚信记录要求,或者在【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中规定港股通账户不得由第三方代为操盘。

(四)由于香港并不禁止从业人员炒股,那么是否也就意味着国内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港股通也可以投资港股?这在【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中应该给予明确。按照现有的【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的理解,应该是国内证券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港股通投资【试点股票范围】中除A+H股上市公司的H股之外的其它股票。

问题六:《征求意见稿》第五章自律监管中涉及到司法监管等问题。由于“沪港两市交易奉行‘本地原则为主,主场规则优先’的原则,更多地突出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沪港通跨境监管的难点在法律的适用性,投资者在跨境起诉、索赔等方面将面临很大的困难,这也不是《沪港通实施细则》能解决的。建议在人大修订《证券法》时,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者远山为知名投资人、中国经济网特约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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